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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公务员考试行测:公文知识

2017-02-15 10:28 公务员考试 http://www.bqxzyy.com/gwy 作者:互联网 来源:互联网

下面我们一起认识下公文的基本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好好复习。

1.公文的概念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指在公务活动中按一定程序和格式形成和使用的、表述社会集团意志的文字材料。公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范围包括法定公文、专用公文和事务文书;狭义的公文,仅指法定公文和专用公文。

法定公文又称通用公文,是指在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普遍通行适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

专用公文,是指局限在一定的工作部门和特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特殊需要而使用的公文。

事务文书又称业务文书或日用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日常事务所使用的非正式文件的统称,如计划、总结、简报、报表、记录、调查报告等。

2.公文的特点

公文作为一种特定的文书材料,具有特定的功能,因而也就具有自己的特点。公文的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即法定作者、法定效力和特定体式。

(1)法定作者

法定作者,就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凡是依法建立并合法存在的,均可依据自己的职能和权限范围制发文件,它们都是公文的法定作者。

公文大多是以机关的名义制发的,但有时也以领导人名义制发,如命令、议案等文种,都在文件上签署个人的姓名。领导人是由法定组织通过选举、委任等法定程序产生的,以领导人名义发布公文,是代表其所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以他们也是公文的法定作者。

公文的撰拟,一般由秘书或业务部门人员起草,有时组织写作班子分头执笔。这些草拟公文的人员,都不能视为公文的法定作者。他们是机关的代言人,是受命写作的。法定作者这一特点,体现了公文高度的严肃性。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核准的组织不得制发公文,也不允许任何人假冒法定组织发布公文。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将按扰乱公共秩序罪依法惩处。

(2) 法定效力

公文法定效力的大小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制发机关地位的高低和职权范围的大小;二是公文内容的重要程度。此外,公文的法定效力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被称为公文的时效。

公文是处理公务的工具,是机关的喉舌。制发公文,是各级机关根据其合法地位行使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公文的权威性和行政约束力,来自它的制发机关的权威和合法地位,如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法定效力。又如法规性、指挥性公文,其法定效力高于一般的知照性、事务性公文。另外,没有一份公文是永远有效的。随着形势的发展、情况的变化,旧的文件就会被新的文件所代替;某项工作一旦结束,那么相关的公文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不再具有现实效用。失去现实价值的公文,经立卷归档,可以发挥历史效用,以备查阅和参考。

(3) 特定体式

特定体式,就是指特定的体例格式,包括统一的种类、名称、格式以及办理程序。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严肃性、准确性,提高办事效率,党和国家作了许多具体规定,撰制公文时必须严格遵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了行政公文的种类及其名称。每一种公文,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的作用。公文撰制者必须正确地选择和使用文种。

公文的格式,指公文的结构要素及其编排形式。结构要素有的属于必备要素,如标题、正文等;有的属于附加标记,如秘密等级等。编排形式,包括各组成要素在页面上的安排以及用纸、字体等方面的要求。

公文有一整套独特、固定的处理方式,这就是办文程序。如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发文办理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这些程序都不能随意省略或颠倒。

(编辑:陈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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